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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上饒拆遷案: 強拆國有農場承包地上房屋,以合同到期為由,拒絕補償安置,法理何在?
江西上饒拆遷案: 強拆國有農場承包地上房屋,以合同到期為由,拒絕補償安置,法理何在?
原告:葉XX
代理律師:王玲 北京萬典律師事務所律師
苗沙沙 北京萬典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德興市X街道辦事處
德興市城市管理局
德興市自然資源局
案情簡介
葉先生為國營農場職工,涉案土地是承包取得的。后因四周建房無法種植水田,改種果樹及蔬菜,并建造房屋一處,用于養殖。2019年1月25日下午,拆遷方帶領大量人員將原告的地上附著物強制清除,并拆除了地上房屋。
葉某認為毫無理由將房屋拆除屬于違法行為,決定委托律師代理案件。經過多方打聽,發現萬典曾經代理過類似案件,于是委托北京萬典律師事務所王玲、苗沙沙二位律師代理本案。
律師介入后認為:
一、 原告對訴爭土地享有合法承包權或者租賃權,原告對地上附著物有所有權,對涉案土地有合法使用權。原告與訴爭地塊有法律上利害關系。
原告為國營農場職工,2003年農場改制后政府收回農場后并有銀城街道代管后,原告沒有領取到工齡錢、也沒有領取補償款、沒有得到安置。自2004年原告每年繳納3.03畝的農業稅,2005年國家取消農業稅后,原告享受糧食直補(耕地保護),并領取糧補直到2018年底。原告除訴爭3.03畝土地外,再無其他田畝。以上足以說明原告合法享有3.03畝土地的使用權益。
二、原告土地性質為國有農場土地,被告地方人民政府沒有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對國有農用地履行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就直接收回屬于程序嚴重違法。
根據相關規定:因國家經濟建設或地方公益性建設需要收回國有農場農用地的,需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并參照征收農民集體土地的補償標準進行補償;需要收回國有農場建設用地的,參照征收農民集體建設用地的補償標準進行補償,保障農場職工的長遠生計。收回的國有農場土地使用權,按照國有土地使用權供應的規定,辦理供地手續。
以合同到期為由,拒絕補償
法庭上,被告認為:
2003年1月9日,對涉案土地進行收儲,因收儲后一時來使用,德興市土地收購儲務中心便委托當時的銀城鎮政府代為管理,雙方因此簽訂了《協議書)。根據協議約定,德興市銀域鎮紅山居委會于2003年與原告簽訂《土地耕種租置合同書》,將涉案的3.03畝農出租給原告耕種,期限至2005年2月止。合同到期后原告未按合同約定退還該土地,而且在未經國土資源管理部辦用地審批手續:,也未向規劃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土地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手續的情況下,擅自在菜地內建磚木平房及簡易棚等建筑物。
本案爭議焦點為:
一、原告是否享有案涉土地上附屬物的合法權益;
二、三被告主體是否適格。
1.關于第一個爭議焦點,根據《合同法>第十三章的規定,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賃期間占有、使用租賃物獲得的收益歸承租人所有,租貨期同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貨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本案中,包括案涉土地在內的原銀山墾殖場紅山農場538.41畝土地于2003年1月轉為國有土地,并由隸屬于接受代管的德興市XX鎮人民政府的紅山居委會將案涉土地租賃給原告耕種,雙方簽訂《土地耕種塞黃合同書》,該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為有效合同。概括合同約定,原告向XX居委會租賃案涉的3.03畝土地進行耕種。合同期滿后雙方未續簽合同,但原告一直在該案涉土地上耕種,持續享受該土地的政府耕地補貼至2018年。根據上述法律規定雖然在該合同期滿后雙方未續簽書面合同,但作為出租人的XX居委會以及其他相關部門,對原告繼續在該案涉土地上耕種的行為未提出異議,應視為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租期限為不定期,據此應認定原告享有案涉土地上附屬物的合法權益。
2. 關于第二個爭議焦點,被告XX街道辦,被告城管局以其是接到德市人民政府通知去現場配合工作,辯稱未參與強制清除行為,就算是去現場配合工作也是強制清除行為的組成都分,故該抗辯意見不予采信,根德興市公證處(2010)饒證內字6號《公證書》,合審明“先期是由被告攜興自然資局處理原告案涉土地回收問題”以及“被告德興自然資源局委托XX居委會于2017年2月13日向原告發出通知”等事實,雖然被告德興自然資源局工作人員未在強制清除現場,但不能排除其委托被告XX街道辦、德興城管局實強制清除行為,作為委托的行政機關其被告主體適格。故本院認定原告案涉土地的地表附屬物被強制清除是被告XX街道辦,德興城管局、德興自然資源局共同實施。
判決如下:
確認被告德興市XX街道辦事處,被告德興市城市管理局,被告德興市自然資源局強制拆除原告葉XX所有的案涉3.03畝土地上的房屋的行政行為違法。
附:江西省上饒市廣信區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