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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開發項目的房屋產權歸屬應依據合作協議的約定以及房地產管理部門的登記情況全面分析。
發布日期:2020-03-31 00:36:06
裁判要旨:在審理合作開發房地產糾紛時,判斷爭議房屋產權的歸屬應當依據合作協議的約定以及房地產管理部門的登記情況全面分析。在沒有證據證明雙方變更了合作協議約定的情況下.一方當事人僅以為對方償還部分債務或向對方出借款項、對爭議房產享有優先受償權,以及“五證”登記在其名下等事實為由,主張確認全部房產歸其所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來源:南昌新洪房地產綜合開發有限公司與江西省南昌百貨總公司、湖南賽福爾房地產開發公司合資、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糾紛再審民事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申字第777號],載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3年第1期(總第195期)。
編輯:王江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