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推薦
- 以案說法:以明顯不當的低價轉讓國有資產的合同效力
- ——深圳市富山寶實業有限公司與深圳市福星股份合作公司、深圳市寶安區福永物業發展總公司、深圳市金安城投資發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大金利投資發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海洋城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糾紛案
- 以案說法:基于規避國家信貸政策而簽訂的商品房按揭貸款合同的效力
- 以案說法:以虛假的預售商品房抵押貸款的效力及其相應責任
- 以案說法:未達到法定投資開發條件是否影響房地產轉讓合同的效力
- 湘財證券有限責任公司與云南志遠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上訴案
- 南通市弘運園業主委員會訴南通弘運房屋開發有限公司返還請求權案
- 梁善華不服南寧市工商局變更南寧市邕州房屋開發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記案
聯系我們
- 24小時律師熱線:400-1789-688
- 郵箱:15810784790@163.com
- 地址: 北京市海淀區上地三街9號金隅嘉華大廈A座1210室
聯合開發協議內部債權關系,不足以對抗公示物權。
發布日期:2020-03-31 00:28:31
裁判要旨:本案中,根據已查明事實,開發公司系案涉房屋所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證》上所載土地使用權人,案涉房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和《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亦由開發公司取得,依《物權法》上述規定,案涉房屋產權人應認定為開發公司。
趙某主張其對案涉房屋享有可排除強制執行的權益,但其主張的依據為其與開發公司之間所簽聯合開發協議,該協議是其與開發公司之間的內部關系,在未對案涉土地或房屋進行變更登記或經生效裁判文書確權之前,趙某享有的僅是對開發公司的債權。在法律未另行規定情形下,該債權不足以對抗前述權屬證書的公示性。
案件來源: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2004號“趙某與某開發公司等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糾紛案”,見《再審申請人趙培凱與被申請人利津縣利華益恒信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一審第三人東營市潤澤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糾紛案》(審判長李明義,代理審判員方芳、于蒙),載《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執行異議之訴案例選登》(201703/71:126)。
編輯:王江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