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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一方買房 婚后共同還貸 離婚時房產如何分割?
案例簡介
2000年,男子小王(化名)通過按揭方式在廊坊經濟技術開發區購買住房一套,合同價30萬元,支付首付款10萬元,銀行貸款20萬元,貸款利息5萬元。2005年小王與小李結婚,結婚時小王所購房屋市值50萬元。婚后雙方以共同收入償還貸款。2012小王以與小李感情不和為由訴至法院要求離婚。婚姻期間雙方共同償還銀行貸款本金10萬元、利息5萬元。
在庭審中,雙方對離婚和子女撫養均無異議,但對房屋分割問題發生爭議,小王認為房屋是其婚前所買應屬于婚前個人財產,而小李則認為房屋貸款是雙方婚后共同償還的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本案審理過程中,該房屋經評估現房屋價值70萬元。經法院審理后,判決兩人離婚,房屋歸小王所有。同時判決就雙方共同還貸部分及相對應的房屋增值部分小王向小李支付15萬元作為補償。
律師說法
律師認為,婚前一方付了房產的首付款,婚后男女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登記在支付首付款一方名下的,離婚時就該房產的分割雙方不能協商一致的,法院會裁決房屋為登記方的個人財產,但是具體分割也需要區別對待。即:房屋首付款應該視為支付首付款一方的個人財產;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償還貸款的部分,除夫妻雙方另有約定外,應當視為共同財產。如果在離婚的時候,仍然有房貸沒有付清,則房貸視為產權人的個人債務。
對于夫妻共同還貸部分,不論是由一方用個人工資還貸,還是用雙方工資還貸,均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當然,如果一方確能證實,其還貸資金來源于個人婚前財產,那么該部分也會存在不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的情形。
關于取得房屋產權一方如何補償另一方,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強調應補償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該如何計算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是補償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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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