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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母的房產繼子能否繼承?
【案情介紹 】
老何有兩個兒子均已成年,老何的老伴去世后,深感孤獨,兩個兒子又不在身邊,于是,在兒子的支持下老何與劉某結了婚,準備安度晚年。二人的生活一直很幸福,結婚十多年后,老何因病去世,留下婚內所購的一套房產。何家的兩個孩子對待劉某視同生母贍養,幾年后,劉某去世。兩個兒子對劉某非常好,盡到了生養死葬的義務,在當地也是一段佳話。劉某在與老何結婚前有一養子李某,在劉某去世后,養子李某要求繼承繼母劉某的全部遺產,其中包括老何所購房屋的部分份額。因此,由于繼承問題,老何的兩個兒子與劉某的養子李某發生了矛盾。
【律師分析 】
社會的進步,人們生活水平有所提高,由此而來的是彼此之間的經濟糾紛也越來越多,房產的繼承問題是其中一個主要問題。首先,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1.工資、獎金;2.生產、經營的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因此,由于老何的房產是在與劉某婚后購買的,因此,是夫妻二人的共同財產,應由劉某、老何的兩個兒子繼承。在劉某也去世后,劉某從老何繼承的那部分財產也成為了遺產,應該由他的法定繼承人繼承。
根據我國《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因此,劉某的遺產應由劉某的養子李某和老何的兩個兒子繼承,雖然法律上有規定說是成年繼子女不能繼承繼父母的遺產,但是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边@個條文中的扶養,也是泛指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所盡的扶助供養義務。這個案例中,何某的兩個兒子已經盡到了贍養義務,因此,根據公序良俗,應該有權繼承繼母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