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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糾紛不得對抗物權
發布日期:2020-04-03 18:17:05
案情摘要
2000年6月,周某與案外人置業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約定周某購買坐落河東區房屋。周某交付房款后,開發商向其出具購房發票。后周某得知房屋被張某、馮某非法占用。張某、馮某原系夫妻關系。張某表示其于2004年占用了涉訴房屋,于2010年入住該房屋,房屋現由張某及其子實際居住使用。張某稱其與房屋開發商的法定代表人存在債務糾紛,不同意返還。故周某訴至法院請求維權。
爭議焦點
被告與開發商的債權糾紛是否影響房屋所有人的權利
裁判要點
無權占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買受人合法購買房屋,對該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應當受到法律保護。占有人以其與房屋開發商的法定代表人存在債權糾紛為由占有房屋,不得對抗房屋所有人的物權。
適用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九條
(來自:中國司法案例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