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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金華:力證強拆合法,鎮政府拿出危房證據!結果還不是敗訴,責令賠償!
俞先生是來自浙江金華普通農村的老農民,家里有兩處房屋均被政府強拆。事情是這樣的:因俞先生向鎮政府舉報鄰居違法建設房屋,結果,政府的工作人員威脅說如果再告就拆了你家。結果沒想到鎮政府真的強拆其房屋。
此前一處房屋遭強拆已經被法院確認鎮政府違法。 本案中房屋產權人為俞先生父親,但自其父親去世以后,涉案房屋一直是俞先生管理使用。
強拆之時,俞先生的女兒被政府工作人員直接控制,還沒來得及轉移室內財產,屋子已經成為廢墟一片。因與現場工作人員發生肢體沖突,女兒還被行政拘留了4天。
發生這樣的事情以后,俞先生就想著要找專業律師維權。后來打聽到北京萬典律師事務所劉磊律師和王玲律師在金華代理的不少強拆案件都勝訴了。決定委托二位律師來代理此案。
聽完俞先生的遭遇以后,律師認為從程序上講:強拆房屋需要履行一系列的程序,要遵守行政強制法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四條規定:“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應當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書送達十日后當事人仍未履行義務的,行政機關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對象是不動產的,向不動產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而鎮政府強拆之前沒有經過任何的公告,也沒有催告,更沒有保障俞先生的救濟權利。直接強拆違反了法定程序。雖然鎮政府對危險房屋負有監管職責,但是對危房的處理要依照法律規定,并遵循法定程序。決定起訴以后,代理律師提出以下訴訟請求:
1. 依法確認被告2018年5月11日強制拆除原告位于蘭溪市XX房屋的行政行為違法。
2.責令將原告被拆除房屋恢復原狀。
3、責令賠償原告被拆除房屋室內裝修費用 XX元,其他損失XX元。
庭審中,為了勝訴,鎮政府向村主任借章并出具說明,房屋為俞父夫妻共有,其年久失修屬于危房。俞先生不是適格的原告!然而,俞父在70年代已經將房子分給俞先生,俞先生手中有土地證為證據。
法院認為:一、鎮政府在無任何證據證明涉案房屋屬危房且必須拆除的情況下,直接決定強制拆除,依據不足。而且涉案房屋確屬危房,且因存在危害公共安全必須拆除,被告也應當在查明相關事實后,作出處理決定,并根據《行政強制法》作出拆除決定并履行催告公告程序,并在充分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的情況下,方可組織拆除。被告既未作出處理決定,也未履行任何程序,不僅無事實依據,也違反程序正當原則。
二、根據公證視頻,涉案房屋年份久遠,結構存在破損,對于原告恢復原狀的請求不予支持。因原被告雙方對房屋價值未予確認,對賠償事項可由雙方共同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由被告根據被拆房屋相應價值,依法予以賠償。
三、原告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尚有屋內物品因拆除行為受損,對原告訴請要求賠償屋內物品損失的請求,不予支持。
最后確認被告強拆行為違法,責令鎮政府在判決生效之日起60日內對俞XX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