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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處理建設工程款債權與請求交付房產的債權沖突問題的復函
發布日期:2020-04-09 10:32:23
[2008]執他字第8號
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青海量具刃具有限責任公司申請執行青海華峰房地產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糾紛及浙江東陽三建執行異議一案法律適用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浙江省東陽市第三建筑公司(以下簡稱東陽三建)請求青海華峰房地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峰公司)支付建筑工程款的權利以及青海量具刃具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量具公司)請求華峰公司交付房產的權利均為債權。依據《物權法》第九條、第三十條之規定,爭議房產仍然屬于華峰公司所有,應當作為華峰公司的責任財產由有關債權人按照法定的順序受償。依據《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以及本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第一條之規定,應當對相應的爭議房產進行變價,變價款由東陽三建優先受償。東陽三建受償后,剩余價款及未變價處理的房產應當交付量具公司。如無法按照執行依據確定的數量和質量執行實物,對量具公司非金錢債權的差額部分,應當依照本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五十七條之規定,折價后執行華峰公司的其他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