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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后,出售婚前的房產用于新購住房,還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夫妻雙方在離婚時,要處理的主要問題有兩個,一個是子女的撫養權問題,另一個就是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問題。而最容易在財產分割問題中出現糾紛的就是房產糾紛。由于有關房屋的購買情況千差萬別,導致法律也無法列舉出在各種各樣情況下出現的問題并針對政策進行解決。真是清官難斷家務!那如果遇到復雜的離婚財產分割問題到底該怎么做呢?
這位男士結婚已經5年。婚后,其將自己婚前購買的一套房屋出售,獲得賣房款320萬元后,又加上婚后積攢的80萬元,共計400萬元在某區打算購買了一套面積稍大的房產。但該房屋仍然登記在男方個人名下。現由于夫妻感情破裂,這位男士與妻子正在協議離婚。然而,對于該房產該如何分割的問題卻發生了爭執。
這位男士認為:該房屋的取得是以自己婚前所有的房屋換購來的,雖然在這個過程中又添加了80萬元,但這筆錢也是自己的工資,與女方無關。所以該房屋全部屬于自己的個人財產,女方無權要求分割。
針對男方的觀點,女方則認為:該房屋是在婚后購買,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婚后所得財產原則上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所以在離婚時自己有權分得房屋的一半價值。
針對男方和女方的觀點,萬典律師這里認為雙方都有不對的地方
1、在男方的觀點中有一個明顯的錯誤,男方婚后工資收入應該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這在婚姻法律中有明確的規定。
2、女方的觀點也存在一個明顯的問題,即雖然房屋購買于婚后,但絕大部分購房資金來源于男方出售婚前個人房屋所得。對于這部分資金,男方并沒有贈予給女方的意思,故這部分財產轉化為后續所購買的房屋后,其性質不變,仍屬于男方婚前個人財產。
其實雙方可以進行財產約定,民法典 第1065條規定,夫妻財產約定制: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民法典第1062、1063條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針對上述案件中男方婚前個人財產與婚后夫妻共同財產混合后購買了現有房屋。對于此種房屋在離婚時又應該如何分割呢?
要解決這個難題就要運用一個重要的法律原則,即公平原則。具體辦法是:將該房屋按照男方出售婚前個人房產所得賣房款與婚后夫妻共同出資計算出比例,然后以該比例劃分出爭議房屋中這兩部分的價值。最后除了將婚后出資部分的價值作為需要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平均分割。其余部分劃歸男方個人所有。聽起來有點燒腦,但夫妻本是同林鳥,非要分個明明白白清清楚楚那也只能如此了,
這里萬典律師還是提醒大家
不要動不動就離婚,茫茫人海能遇到彼此是一種緣分,如果實在要離,針對復雜的財產關系還是建議去找相關法律專業人士進行幫助方為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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