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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未經配偶同意擅自出售夫妻共有房產,合同仍有效
發布日期:2020-03-31 14:47:01
標簽:房屋買賣|無權處分|夫妻房產
案情簡介:2009年,王某與孫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王某支付購房款后入住。2012年,孫某取得涉案房屋產權證后,以丈夫姜某不同意售房為由拒絕履行。二審訴訟中,姜某同意售房。
法院認為:①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孫某與王某就涉案房屋所簽買賣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孫某在簽訂買賣合同時雖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但依相關規定,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處分權的以及在簽訂買賣合同時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情形,并不影響雙方所簽買賣合同效力。②《物權法》第97條規定: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依查明事實,涉案房屋系孫某與姜某夫妻共同財產,所有權登記在孫某名下。孫某未經姜某同意,擅自處分共有房屋,侵犯了姜某共有權利,構成無權處分。姜某在訴訟中表示同意孫某將涉案房屋出售給王某,亦同意繼續履行買賣合同,故孫某處分涉案房屋已取得共同共有人同意,判決孫某、姜某配合王某辦理案涉房屋權屬轉移登記手續。
實務要點:未征得配偶同意情況下擅自將夫妻共有房屋出售,售房人配偶以其不知情為由要求確認買賣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北京二中院(2013)二中民終字第10214號“王某與孫某等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見《王紅訴孫寶珍、姜增光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房屋買賣中有效合同無法過戶問題)》(李俊曄),載《中國審判案例要覽》(2014民: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