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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房產分割問題實務分析(三)
作者:王景
四、在一方沒有出資的情況下,產權登記從登記在一人名下,變更為登記在二人名下,是否能夠視為房屋變為共同共有。
對于這個問題,可以舉一例子,例如《 婚姻法解釋三》 第10條規定的情況,裁判規則是對參與共同還款的一方給予補償。但是如果在該條規定的情形之外,增加一個雙方共同還貸一段時間后,產權登記由一方變更為雙方,是否可以認為此時房屋變為共同共有了呢?對于這個問題,答案應該是肯定的,一般認定為是原登記人對加名人的贈與,贈與后,房屋變成了共同共有,實務中爭議不大。
例如,北京市懷柔區人民法院 (2016)京0116民初3344號何某與郭某1離婚后財產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認為:
“依據我國物權法的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夫妻雙方婚后對房屋產權登記的加名行為,視為是一方對另一方的贈與行為,房屋轉為雙方共同共有。本案中,在何某與郭某1結婚前,訴爭房屋產權登記為何某個人所有,雙方結婚后向房屋登記部門申請加名,現訴爭房屋產權變更登記為何某、郭某1共同共有,已發生了房屋產權變動的法律效力。在何×無充分有效證據證明該贈與行為存在可撤銷的情形下,何某要求確認訴爭房屋歸其所有的訴訟請求,并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又例如,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 (2013)西民初字第10827號靳某與楊某贈與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認為: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本案中,北京市西城區西站南路xx號院xx號樓xx層xx號房屋系靳某婚前購買,依據相關規定房屋所有權亦將登記在靳某名下,靳某依法享有對房屋處分的權利。靳某與楊某登記結婚后,在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書前重新約定各自對于房屋的共有份額,并共同領取了房屋所有權證書,靳某對于訴爭房屋份額的自愿處分行為可視為夫妻間的贈與行為,依據贈與合同和不動產法定登記制度的相關規定,訴爭房屋在雙方達成贈與合意并辦理了房屋登記手續后,贈與行為已全部履行完畢。靳某現以楊某在領取房屋所有權證書后4個月即提出離婚違背其善意贈與的初衷為由主張撤銷贈與,需要說明的是,靳某的自愿無償贈與行為發生在夫妻之間,其維護家庭穩定的初衷是好的,但該贈與行為并未明確約定附隨義務,且靳某與楊某離婚的判斷標準是以雙方的感情是否破裂作為基礎。綜上,靳某主張撤銷贈與楊某西城區(原宣武區)北京西站南路xx號院xx號樓xx層xx號房屋50%的行為,本院不予支持?!保ㄗ髡咦ⅲ罕本┦械诙屑壢嗣穹ㄔ鹤鞒隽耍?013)二中民終字第16450號民事判決書,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該二審文書尚未能從裁判文書網上查到。)
五、反思
從上面對離婚房產分割的司法實務觀點的梳理中,我們看到,這個問題是比較復雜的。不同情形下的產權認定規則,排列組合在一起形成體系時,我們會發現邏輯的不一貫,尤其是在處理婚后一方父母為子女購房部分出資的情況時。實踐中的情況更是千變萬化,比本文所歸納的上述幾種典型情況要復雜的多,但本文討論的這幾種典型情況,是綱要性質的。處理變化的情況時,要在上面的幾個大原則上,根據公平的標準,進行適當變化。
我們同時會發現,在離婚房產分割問題上,實務中不同法院可能就同一情形作出不同的判斷,希望最高院能就此類問題發布更多的指導案例,以統一裁判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