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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竟不能繼承!居然還有時效,這樣的遺囑還能不能繼承了!
遺囑是指自然人生前按照法律規定處分自己的財產及安排與財產相關的事務,并于死后發生法律效力的單方民事法律行為。根據《民法典》相關條例規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遺贈是公民以遺囑方式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而于其死亡時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為。立遺囑的公民為遺贈人,接受遺贈的人為受遺贈人。遺贈與遺囑繼承都是通過遺囑方式處分財產。”
此外,遺贈的設立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同時,對出生后將成為法定繼承人的胎兒,亦應當保留繼承份額。
遺贈的受讓人必須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自然人,或者是國家及其他相關的社會組織。而遺囑繼承中的相關受讓人,即繼承人則是必須要在法定繼承人范圍內,且必須是自然人。
遺贈的客體只包括財產權利,不包括消極的財產義務,但執行遺囑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而繼承的客體范圍不僅包括財產權利還包括財產義務。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以被繼承人的實際遺產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繼承人可不予清償,但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但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根據《繼承法》相關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只有依法在法定期間(在知道受遺贈的2個月)內明確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時才視為接受,否則視為放棄遺贈。而遺囑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處理前,明確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才能有效。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無權參與遺產分配,這也不同遺囑繼承人。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2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小明的祖父老明非常疼愛小明,早在幾年前就立下公證遺囑,將自己名下的房子、銀行存款歸孫子小明繼承。
不過,在老明去世后,小明遲遲沒有辦理繼承手續。老明去世半年后,其兩個女兒要求依法繼承老明名下財產。并將小明及小明的父親訴至法院要求依法繼承老明名下的房產及銀行存款等。
最終,法院判決老明名下的財產由老明的兩個女兒及小明的父親依法繼承老明名下的財產。
根據我國《繼承法》相關規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繼承法》相關規定中,法定繼承人只包括:
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可知,孫子女不是法定繼承人,所以雖然表現為遺囑形式,但事實上是一種遺贈。
老明通過遺囑將房屋等財產留給小明,不屬于遺囑繼承而是屬于遺贈!
小明不知道行使權利有2個月的法定期限
同時,最高院關于繼承法的司法解釋明確了繼承開始的時間,即繼承從被繼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時開始。
本案中
小明超過法定期限未行使繼承權利被法律視為放棄了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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