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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或妻放棄繼承權,侵害配偶財產權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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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話題案例
楊某在6歲時父親因病去世,與母親和姐姐相依為命。但因家中經濟十分拮據,楊某姐姐在高中畢業后就到外地打工養家。2005年10月,楊某母親在市中心買了一套住房。2010年8月,楊某與許某登記結婚。2015年7月,楊某母親因病離世,并無留下遺囑。
半年后,因楊某姐姐身患重疾,急需35萬元手術費及醫療費。為幫助姐姐,楊某向姐姐出具了《放棄繼承權聲明書》,聲明放棄母親在市中心所買房屋的繼承權,該房屋由楊某姐姐全額繼承。楊某的妻子許某知道后十分生氣,認為楊某未經其同意是無權單方放棄房屋繼承,楊某的做法侵害了其財產權益。
問:楊某放棄繼承其母親房屋,侵害了其妻子許某的財產權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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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說法
根據《繼承法》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因此,放棄繼承遺產的行為是法律賦予當事人獨有的權利,該行為系單方的法律行為,無須經過他人同意,只要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即可。
本案中,楊某在母親去世后自愿放棄遺產繼承,由于其放棄行為和方式均符合法律規定,故為有效的法律行為。因此,放棄繼承是屬于楊某依法對自己權利的處分,無需征得其配偶許某同意,更不存在侵害配偶財產權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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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Tips
根據法律規定,放棄繼承必須作出放棄的意思表示;而不少朋友亦會產生疑問,放棄繼承是不是必須要辦理公證?實際上,法律上并無強制要求放棄繼承必須辦理公證,是否采用公證方式來放棄繼承是取決于繼承人自身意愿。因公證書具有較強法律效力,故辦理放棄繼承公證實際上是能夠起到降低日后產生繼承糾紛風險的作用。
本文所述僅供參考,具體處理放棄繼承問題時建議可詳細咨詢律師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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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鏈接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2、《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二十五條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49.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應當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作出。遺產分割后表示放棄的不再是繼承權,而是所有權。
4、《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二十九條 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物權的,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