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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執行工作中:遇到的“確認之訴”問題
發布日期:2020-04-02 09:53:54
人民法院執行工作中遇到的“確認之訴”問題
近日,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關于執行流程集約化工作模式的指導意見(試行)》之規定,宜春市袁州區人民法院對執行流程進行了相應改革,成立了執行初次接待窗口崗位。現擷取其中一個案例予以淺析,并期待拋磚引玉。
宜春市袁州區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17)贛0902民初608號判決書判決主文的主要內容如下:被繼承人湯某華位于宜春市袁州區某路段的158.67㎡房屋,由原告湯某香繼承25㎡、由被告湯某得繼承55㎡、由被告湯某春繼承30㎡、由被告湯某文繼承10㎡、由被告湯某生繼承38.67㎡。
現原告湯某香持此判決書來到法院,要求強制執行。法院接待了原告,并詢問其相關情況。了解到上述房產正面臨拆遷,原告要求得到其應有份額,拆遷部門通知原告到法院申請執行。
此判決內容為確認之訴,無須亦不能立案執行。理由如下:確認之訴是指當事人要求人民法院確認某種法律關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訴訟。依據相關法理及司法實踐來看,確認之訴的判決不具有執行內容。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定: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有給付內容,且執行標的和被執行人明確。
具體本案:被繼承人湯某華已死亡,其他被告同為繼承人且未出現占有原告應得份額的情況。即使其他繼承人出現占有原告份額的情況,也應通過其他訴訟途徑解決。故該案法律文書沒有給付內容,且執行標的和被執行人不明確,依現有判決內容無法立案執行,于法無據。
關于原告的請求問題,如何解決:可告知原告持判決書到拆遷部門參與簽訂拆遷協議,或折價補償等,并耐心對其做好相關法律解釋工作,以消除其疑惑。
[編輯]文刀